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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汽车信用度_双环汽车信用度怎么样
ysladmin 2024-07-23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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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双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1985-04-16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褡裢坡村。北京双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510117654XU,企业法人周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双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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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对书信都不陌生吧,书信是向亲人、朋友、同志问候、谈话、联系事宜的一种应用文书。那么你有了解过书信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信息化工作总结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信息化工作总结 篇120xx年针对公司集中进行的几个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深入理解集团信息化管控模式、业务运作模式以及结合我公司信息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信息化建设思路。我部门全力做好各项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了信息系统平台安全良好运行,很好的支持了公司生产运营。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继续做好信息系统的持续改进工作、信息系统的建设扩展工作。
今年我部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通过部门员工的努力工作,并克服了各种困难,顺利完成了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紧密跟踪新的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加强网络设备配置,在提高网络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对机房及网络环境进行了进一步的整改,保证了公司网络平台和各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日常性的系统维护。
(1)每日对机房PMS、ERP、DHCP 服务器进行系统更新及升级工作,升级杀毒软件病毒库,及时的对系统补丁进行更新,防止了病毒通过系统漏洞进行的破坏和攻击,保证了各服务器正常运行。
(2)对每台电脑安装防病毒软件,避免了病毒在公司局域网内自我复制相互传播,占用局域网的网络资源,甚至使得系统崩溃,丢失硬盘的重要资料等各种危害,并及时的对软件进行升级,定期的清除隔
离病毒的文件夹。
(3)对办公电脑日常的维护,由于机器的长期使用或操作不当,导致系统中存在大量垃圾文件,也有部分系统文件受到损坏,从而导致系统崩溃,重装系统,全年处理提报的软件故障900多件,重装系统60多件,处理硬件故障50多件,全年没有出现大面积的网络故障。
2、对机房基础设施进行改造,以达到集团公司标准
(1)配电系统改造:安装了两套应急灯,对所有配电线路重新改造,全部接入UPS、安装防雷模块保证机房用电安全。
(2)网络环境:对在网络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加大了网络安全的投入,对各客户的接入规则进行了规划,并安装部署了网络版杀毒防护软件。
(3)机房专线的迁移调整:对电信专线线路进行了迁移,从综合楼迁移到能源楼主机房,并与移动专线互联,实现在双线互备,符合了集团公司的IT标准化要求。
(4)能源管理系统:随着能管系统的上线使用,结合生产实际和用户的使用情况对系统存在的BUG和不合理设置进行了多次升级,对能源管理系统的服务器进行了系统的优化,并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系统的使用培训工作。
3、全厂网络、通信工程的建设及完善
(1)对全厂主干网络进行重新熔接,接通到宿舍楼、食堂、公司西大门和能源厂区大门的网络,保障全厂网络的畅通及线路的备用。
(2)完成对能源楼、宿舍楼模块信息点的安装;
(3)安装了覆盖能源楼的无线局域网,接入了10台专业无线路由,大大增强了无线覆盖区域,方便了移动办公的需求;
(4)对交换机、路由等网络硬件设备的维护,屏蔽网络中不用的端口、加固核心设备的安全设置等,保证公司所有电脑的安全正常工作,优化路由运行速度,节约带宽,提高了上网的速度和稳定性。
(5)上半年完成了对生产厂区新建热电脱硫厂房、70聚合厂房及树脂包装、美德塑业生产厂房综合布线、安装电话及光纤接入,新装电话50多部,为公司生产车间提供了通信保证。下半年对机电仪楼,后置机厂房,物资维修库及车间新增的5个巡检室进行综合布线。完成了综合楼到中央控制室增设12芯光缆及50对电缆工程。
(6)对公司无线电基站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新装四台数字基站,符合了无线电管理局的要求,保障了公司原有对讲机的继续使用及未来的数字升级,降低了成本。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将SAP系统应用不断的深入,同时对公司内使用的其它应用系统也逐步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1、SAP上线已将近两年,各项工作逐渐从适应、能够顺利上线到真正深化应用、挖掘潜力,真正使公司的各项业务向各流程蓝图靠拢,摒弃企业多年来形成的.不规范操作、业务流程,真正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反映在SAP系统中,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达到上述目标。20xx年初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起草制定《20xx年考核方案》,将能够反映系统应用情况的KPI指标纳入其中,通过提高KPI指标来规范企业的管理制度。
2,20xx年通过一系列措施,使ERP各项应用指标从集团的20名左右一跃基本稳定在集团的前十名,这期间通过一些奖惩制度和模式化报表来激励、督促和指导分厂统计人员提交盘点报表的效率,月结时间由原来的4天提高到1天;通过组织培训分厂的设备员和设备主管,按照正确的需求申报使MRP转换率提高到85%左右,单据数量也有30条左右提高到350条左右;通过月中通报登录情况,使我公司SAP系统登录情况稳定在90%,150个账号登录次数稳定在5300次左右,平均次数为35次左右,远超出集团公司规定的22次。
3.进一步防范地磅运行风险,吸取20xx年8月份地磅遭雷击,器件损坏,导致公司物资销售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的经验教训。对备用磅进行建设,并将原来单机运行数据库系统升级为网络版,通过改造极大的满足了日常生产过磅的需求,同时也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4.继续做好ERP本职工作工作,如:扩充物料(辅料)、扩充物料库位、ERP权限变更、ERP账号申请、账号开锁解锁、地磅数据传输发送、错误地磅单的冲销补单等工作,为不影响ERP工作的进度,配合相关人员完成扩充物料(备品备件)、十位码八位码申请、客户供应商申请扩充、银行科目申请扩充等工作;20xx年上班共精减ERP账号32个,使我公司ERP账号由上线初期265个账号减少到150个账号,大大节省了运维费用;本年一共调整ERP权限45个。
5、7月份河北盛华组织改革后,按照总公司的要求,配合数据中心对OA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过度梳理,之后将实华模式嵌入到盛华OA系统,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审批工作的进行;在SAP系统上吸取实华在管理上的优势长处,按照领导要求,依据部门的业务流程梳理,做好SAP权限管控。
6、在SAP系统客户信用问题频出的情况下,按照总公司的工作安排,协调公司各个部门的相关人员,紧盯系统数据,不折不扣的的按照总公司安排的工作步骤处理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20xx年工作计划
20xx年我公司的生产规模将达到新的高度,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作为公司生产经营重要支撑的信息系统,其运行质量和效果将更加的重要,基于此20xx年我部门将积极推进信息化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的维护改进,紧跟信息化发展的步伐,让信息化能更好的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1.继续加大力度推进SAP的后期改进工作,通过和生产、设备、物资、销售等部门紧密配合,对SAP中的流程、数据进行再梳理,拿出更有优方案,解决使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使进入系统中的每一个数据流都具有高靠性和高使用价值。
2.完成网络的进一步优化、加大机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软件系统的运行速度和数据的安全性。
信息化工作总结 篇220xx年,信息化部门紧紧围绕工委、管委会全年中心工作,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申报、建设为引领,坚持智慧发展、统筹规划、服务保障、整合共享,以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和共享互通能力提升为重点,深化信息化新技术在新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关键领域的应用推广,圆满完成了年初各项任务指标。20xx年,信息化部门将加强全区信息化工作统筹与顶层设计,坚持信息化与提升政府自身能力相结合,与推动产业发展经济建设相结合,与加快社会管理服务创新相结合,与完善城市精细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切实提高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全力推进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
一、20xx年工作总结
(一)完成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申报工作
根据新区“战略产业新区、区域发展支点、创新驱动前沿、低碳绿色家园”的发展定位,对应《智慧北京发展纲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共享、服务引领、全面发展的原则,制定完成《开发区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作为XX市推荐区域,列入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并签署《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
(二)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化基础建设与能力提升,为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网络保障
1、加快推进开发区政务网络优化升级工作。完成电子政务互联网双百兆链路接入运行,完成党群活动服务中心政务网络接入并南区增设网络节点间,扩大了南区政务专网覆盖范围。继续推进管委会政务网络升级,确定骨干网双核心、网络汇聚层、政务双环网“环+星”及驻区职能局接入管委会政务网实施方案。
2、积极推进无线城市建设。以开发区现网基站及无线基站规划为基础,推动区内重点企业、园区信号覆盖与通信服务保障,不断扩大3g通信及“无限亦庄”覆盖范围,完成隆盛大厦办公大厅热点布设,继续推进公共区域免费wifi覆盖。
3、稳步推进云计算虚拟平台建设和应用系统托管工作实施。继续开展政务信息应用系统虚拟平台建设及托管工作,截至目前,管委会对外托管系统15个,管委会自建虚拟化平台资源池搭建虚拟机25台并全部投入运行。
(三)以产业宣传和信息服务为重点,不断提升网站服务水平
1、大力推进各部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截至目前,开发区门户网站信息更新量13538条,网站有效页面浏览量:6,838,051次,较去年同期增长83%,境外有效页面浏览量:371,290次,较去年同期增长65%。
2、启动重点企业和优势产品虚拟展厅建设,开拓对支柱产业、重点园区和知名企业、优势产品的展示推介新渠道。
3、建成XX市民主页亦庄专区,开辟区域宣传、公共信息服务的移动平台新渠道。
(四)引导应用需求、加快资源整合,继续推进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支撑平台建设
1、启动统一移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一工委管委的短信发布平台,规范管委会各部门短信发布流程、标准,整合管委会5个部门短信机。现平台用户单位33家,对接业务系统9个,截止目前发送短信177565条,较去年同期增长90%。
2、完成内外网统一认证平台建设部署。实现区内企业登录政府各部门对外服务系统时的单点登录和统一认证。其中,内网统一认证平台对接管委会8个部门13套业务系统应用,外网统一认证平台对接科技创新申报系统。
3、完善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为部门业务开展提供基础法人信息支撑。截至目前,开发区法人库积累法人数据7742条(企业法人7626条),与工商分局等部门比对数据26973条,为开发区企业环保与科技普查工作共提供7898条/次法人数据支撑。
4、加快内网办公系统功能完善和推广应用。持续推动工委管委各部门、驻区职能局间电子公文流转应用。截止目前,工委发文47次,管委会各部门发文1595次,其中电子公文数1173次,管委会电子公文占发文总数的73。54%,系统发送会议通知61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03%。
(五)加快城市智慧运行管理体系建设
1、不断完善城市公共监控体系。完成139路新增公共监控点位建设,完成重点工地扬尘及城市早餐工程监控试点建设,启动博大公园、企业文化园公共监控规划及包含12平方公里新扩区域在内的全区公共安全与城市综合管理监控体系需求规划编制,相关建设资金已列入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快速应急响应机制。依托无线网络,建立起对城市综合管理临时监控需求的快速响应机制,协助发改局、建发局、城管执法分局快速建设完成临时监控点位,有效保障了开发区“早餐工程”餐车安全与重点工地监控快速搭建。
3、完成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平台改造主体建设。完成该平台验收及试运行,实现了基于空间地理信息平台的视频调用和对前端监控设备的分级授权、远程智能检测和视频质量分析,该平台现已接入监控1576路(自建自管310路,接入重点社会单位监控1162路,公安移动执法车监控4路),其中无线监控39路,实现相关部门移动执法车、早餐工程监控、重点工地监控的有序接入,为应急管理、公共安全、城管执法、安全保密等综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化支持与保障。
(六)深化企业和社区信息化建设与服务
深化整合区域对企服务各种资源要素,基本完成以“优势产业宣传、特色园区介绍、龙头企业展示、重点产品推介”为核心功能的开发区产业企业引擎门户网站的功能梳理和方案设计。稳步推进构建基于社区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的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规划建设。
(七)完善政务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参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完成对管委会信息系统预测评工作,为下一步管委会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依据与管理提升方向;在现有网络安全体系中对已过期的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并新增数据库审计设备,实现对管委会各信息系统数据库操作行为实时监控、记录,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及时发现管委会信息系统的网络入侵和服务器漏洞。
(八)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审核监管和过程控制
按照全流程监管模式,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审核监管和过程控制。截至目前,对20个项目进行了立项审核,召开12次专家评审会,集中式监理验收项目25个。对环保在线监测平台、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等重大重点项目紧密跟进,做好业务支持与技术服务支撑;对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系统等项目加强方案审核、立项控制。
(九)建立信息化大运维体系
完成20xx—20xx年网站群运维、政务信息网络及视频监控系统运维、网络安全运维服务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实现新老服务单位工作的顺利平稳交接,集中式监理单位同步开展运维。不断提高运维服务标准、优化运维服务流程,将基础运维服务纳入平台化管理。
二、20xx年工作计划
(一)全力推进国家智慧城市创建工作
按照“统筹规划、动态推进,整合共享、融合渗透,全面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研究确立具有亦庄特色、符合亦庄区情的智慧城市组织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运营与投融资模式,完善智慧城市顶层设计与总体规划,把智慧城市战略转化为可操作、项目化的业务系统和服务工程,做好任务分解并强化落实。围绕公共安全、资源能源、环境治理、区域交通、园区物流、智慧社区等重点领域适时启动“无限亦庄”二期、空间库(二期)、政务云服务平台、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公交等一批重点工程,并配套出台开发区智慧城市相关政策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对提升城市管理、产业提升项目的引导、组织、规范、扶持,吸引区内外企业、社会力量投入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中。
(二)快速推动区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扩大覆盖、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智能管理的原则,全面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整合、承载运行、应用支撑、优化管理能力。第一,全力打造XX市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综合示范工程领先示范区。在原有3g、mcwill、wifi无线通信及区域无线信号全面覆盖基础上,划定重点园区、企业、社区做好无线信号保障。第二,继续推进开发区百兆入户、千兆入企工作,以更高标准实现XX市光网城市建设相关任务。第三,完成政务网络核心骨干网双核心建设。第四,推进驻区职能局接入管委会政务网络。第五,继续深化云虚拟平台建设,完善应用系统托管模式。第六,配合相关部门办公地点更换,对管委会政务网络及“无限亦庄”网络进行优化,同步推广网络办公终端使用,实现政务网络基础环境、公共平台、业务应用系统一体化支撑。
(三)完善政府数字化服务管理体系
按照统一规划、全面覆盖、资源整合、一体服务的原则,加快对内、对外的信息化门户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政府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水平。第一,完成门户网站全面改版工作,推动网站信息资源整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网上办事服务功能。第二,启动内网办公平台升级改造,推进管委会政务应用向驻区职能局推广应用。第三,结合行政服务大厅实体布局及办事流程启动网上虚拟服务大厅建设,实现网上服务公告查询、投诉咨询等在线功能。
(四)深化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支撑平台建设
第一,完成公共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方案设计,启动相关数据采集和平台主体功能建设。第二,完成外网统一认证平台与劳动用工与薪酬管理系统的对接。第三,不断完善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提高系统使用定制灵活性,配合统计局完成基础数据信息汇总分析工作。
(五)加快城市运行管理、感知体系建设
以城市公共安全、环境管理、体征监测为重点,充分利用物联网、视频技术,加快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体征运行监测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一,启动新一批次238路监控点位规划设计。第二,以环保在线监测平台建设为切入点,结合安全生产物联网远程服务平台的模式创新,启动城市体征在线监测综合平台及公共物联网平台前期设计。第三,推广重点项目工地现场安全管理视频监控的建设。
(六)深化企业和社区信息化建设与服务
以产业聚合、促进发展、精细管理、提升服务为目标,深化企业和社区信息化建设与服务,提高企业服务、社区服务管理水平。第一,基本完成开发区产业企业门户平台一期建设,力争年底前上线运行。第二,完成重点企业和优势产品虚拟展厅建设。第三,完成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方案设计,确保年内启动一期建设。第四,协调、整合区内企业的信息化能力与资源,以云计算应用为核心,规划、研究、建设开发区产业、企业发展资源体系。第五,以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专业型园区为重点,推动信息化在物流、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行业的深度应用与融合渗透,打造全市“两化融合”示范区。
(七)做好信息化服务保障工作
继续做好电子政务资金项目监管。切实加强对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核监管、过程控制、进度督办,特别是加强对环保在线监测平台、社区精细化管理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项目管理系统等重点项目的跟进,确保重大项目实施进度。
切实做好信息化大运维体系建设。完成政务网络运维、监控设施运维、信息安全运维、网站运维服务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以此为契机,对照itil规范,建立统一运维平台,改进it服务的质量,为总体的业务持续性管理提供支持。
打造安全稳定的基础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标准,狠抓落实,更新并增加网络安全设备,确保安全设备体系化。加强网络安全应急值守保障。对网络安全现状进行全面测评,并整改提高。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制度建设,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体系。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化宣传、培训工作。深入调研政府、企业、社会信息化需求、热点,以主题论坛、开放讲堂、专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形式开展面向不同群体的信息化主题宣传推广、教育培训活动,特别要注重开发区各类企业需求,促进产业对接,提高区内信息化技术在区内的应用水平。
信息化工作总结 篇320xx年,区人口计生局按照区级目标绩效考评体系中机构编制工作有关要求,领导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落实。经自查,我局全面完成了20xx年机构编制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一是我局安排了专人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依托党政网按照全区统一时间节点要求正式启用。二是完善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共计89条,其中,机构信息4条,人员编制信息85条。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是坚决落实“三定”规定。经自查,我单位积极按照“三定”规定要求转变和理顺职能、落实内设机构,按照规定规范机构职责、名称、隶属关系,无履行职责越位、不到位的、乱挂牌子、擅自设立、分设内设机构等情况发生。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和编制结构配备人员,领导职数、配备工作人员符合“三定”规定要求,不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无违背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发生。二是规范机构编制事项办理工作。我们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机构编制事项,及时落实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申报上编2人,办理退休下编1人,按时报送了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先后向区委编办及区人社局报送在岗不在编人员信息表、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核查表等表格。
三、做好行政管理权限承接和下放工作,深化扩权强镇事权改革。 拟定了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了区级人口计生行政权力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并将部分行政权力下放镇一级,明确了镇级人口计生行政权力中行政确认5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给你一个03年的案子,分析的挺好,凑合着看吧。
案例:(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案情摘要]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亚辰伟业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 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辩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质量、外观、品牌等主要因素,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战略,没有实施任何虚假宣传,对美日汽车所使用的8A发动机的宣传是真实、准确和符合商业惯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答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是向购车人如实说明美日汽车的发动机情况,有关“TOYOTA”8A发动机的表述不构成侵权;8A发动机是原告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丰田8A发动机是天津丰田公司冠予的称谓并对外使用的;天津丰田8A发动机不会被误认为日本原装发动机。第二,被告销售美日汽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小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类证据材料,第一类为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公司、亚辰伟业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被告吉利公司及被告亚辰伟业中心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之案件事实]: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册成立,以经营汽车制造为主。1990年3月10日,其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14114,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9日;1989年12月1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丰田”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06683,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1980年1月2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TOYOTA”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汽车和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135092和135095,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月19日。丰田株式会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车的车头、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被告吉利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7日,其由原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利集团临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原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新设立的吉利公司继承。吉利公司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的制造和经营。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摩托车,商标注册号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1998年6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种美日图形商标,申请号为1621886和1757344,申请使用商品均为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2年1月28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册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车尾、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面均镶嵌有美日图形商标。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0年5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MR6370A型轻型客车”“分别配装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A-FE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1年10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A1、MR6370A1豪华型客车”、“分别装配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型四缸闭环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在该车型的宣传画册中表明该车的发动机为“TOYOTA”8A(8A-FE),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北京晚报》上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
天津丰田公司系丰田株式会社与中国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丰田株式会社向天津丰田公司独家转让8A-FE发动机产品技术。2000年1月5日,吉利公司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丰田公司向吉利公司供应8A-FE汽油机。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为准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公司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分电器、发电机和调整带速的皮带上均标有“TOYOTA”商标,发动机的侧面标有:8A型汽油机,天津丰田公司,TTME及天津丰田公司的双环型图形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销售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润滑油等。2001年1月11日,亚辰伟业中心与吉利公司前身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美日汽车销售合同,亚辰伟业中心作为美日MR6370A汽车在北京地区独家经销单位,该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亚辰伟业中心销售了涉案美日汽车,其在宣传时使用了“丰田8A-FE电喷发动机”、“美日汽车搭载TOYOTA-8A引擎”字样。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为一横向椭圆与纵向椭圆的组合,呈“TOYOTA”的第一个字母“T”形,内部线条比外部线条粗重,原告在丰田汽车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为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颜色为单一金属色;涉案美日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中间为一条横向弧线,四条纵向弧线,内外部线条粗细相同,颜色为单一金属色。
另,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日本于1899年7月15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争议焦点]被告吉利公司使用涉案美日图形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法院判决] 驳回(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原告在中国取得之商标权应受保护。中国和日本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在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请求依据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取得的商标权及制止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针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在中国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上述注册商标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2001)的适用。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正,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鉴于该案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前,并延续至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后,因此,应适用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
被告吉利公司美日图形商标是否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相近似,且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本案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所使用的汽车产品与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根据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涉案产品为汽车,与其相关的消费者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与其相关的经营者应指经销、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以及经销或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上述消费者包括有购买计划的潜在消费者、正在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购买后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相对而言,汽车应属高价位商品,他们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购买前会在相同或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之间进行充分的比对和反复的选择,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并能够持续关注该品牌汽车的后续系列品牌的产品;上述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外部轮廓虽同为椭圆型,但前者椭圆型内部由三条弧线组成,内部线条粗重,外部线条轻细,内部横、纵两个椭圆造型突出,整体结构简约;后者椭圆型内部由五条弧线组成,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且内外部线条组合呈“美”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与汉字“日”的艺术变形,整体结构相对复杂。将二者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实践中,因丰田株式会社对丰田图形商标较长时间的使用及其对该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所采取的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使得丰田图形商标作为丰田汽车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是对于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来说,由于对涉案汽车产品的外在形状、配置、性能和是否源自中国本土、外国或合资企业等主要方面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和认知水平,并由于两个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市场定位、内涵、价格差别明显,因此,不会对美日图形商标所标识的美日汽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丰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丰田汽车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综上,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涉案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对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上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丰田株式会社指控被告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吉利公司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否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和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涉案美日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以便于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种对汽车产品配置进行介绍或说明的方式是符合商业惯例的;吉利公司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在此不具有用来标识美日汽车产品和吉利公司的意义,未对“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是指故意散布与实际不相符合的信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系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机,而天津丰田公司作为丰田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其制造8A型汽油机的技术系经丰田株式会社独家授权取得,因此,涉案8A型汽油机实为丰田株式会社提供技术,由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由此可见,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该行为显属不当。但是该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涉案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误认涉案美日汽车的发动机系自日本本土制造,且由于涉案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不会造成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后果。吉利公司在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及其上述宣传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美日汽车或吉利公司与丰田汽车或丰田株式会社的误认或对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产生联想,亦未对原告相应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销售者,其销售汽车产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被告吉利公司之间存在正当的经营关系。其销售的涉案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针对涉案美日汽车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基于认定吉利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上述涉案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注册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汽车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在该案中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原告关于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2006.4.16
15:37
好了,关于“双环汽车信用度”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双环汽车信用度”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